相关问答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的规定,由股东会、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
国家出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国有资产损失,不得损害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拟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考察。考察合格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任命或者建议任命。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未经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六条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不得侵占、挪用企业资产,不得超越职权或者违反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不得有其他侵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行为。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833人已浏览
444人已浏览
1,956人已浏览
67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