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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产权调换的,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结算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差价。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价格,由同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选择同一评估时点,采用相同...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具体实施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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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管部门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的(包括非成套住宅),房屋承租人享有按照房改政策购房的权利。房屋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购房后,拆迁人应当对其按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房屋承租人未按房改政策购房,也未与被拆迁人达成解除租赁关系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的补偿安置方式。安置用房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的,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经被拆迁人同意,房屋承租人也可选择货币补偿,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80%支付给房屋承租人,20%支付给被拆迁人。
已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有关实施单位应当积极做好拟拆迁房屋的调查摸底等拆迁前期工作,及时启动安置用房建设。
拆迁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必须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根据重置价格、已使用年限等因素经评估后给予适当补偿,但不予安置。拆除因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或者无产权产籍的房屋,由市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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