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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税内容广泛,可视为广义概念。其次分为污染物税、环境能源税、环境资源税、环境关税等。其征收客体因其性质而异。1、环境税:以环境物为征税对象的税。2、环境污染税:以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任何部门和个人造成环境污染和公害的行为都可以确定为征税对象。这些环境污染行为包括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废热、固体废物、噪音、放射性物质等行为。3、环境消费税:以消费某些环境资源为征税对象,如美国对消费臭氧的化学产品征税等。4、环境资源税:以开发、使用、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为授课对象。其名义是开采税、开发税、采伐税、土壤保护税等。环境资源税也可以设计成物为税收对象,名称包括化学燃料税、水资源税、矿产资源税、森林资源税和草原资源税等,主要体现了环境资源的使用成本和价值。
环境税(EnvironmentalTaxation),也有人称之为生态税(EcologicalTaxation)、绿色税(GreenTax),是20世纪末国际税收学界才兴起的概念,至今没有一个被广泛接受的统一定义。它是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社会成本,内化到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中去,再通过市场机制来分配环境资源的一种经济手段。部分发达国家征收的环境税主要有二氧化硫税、水污染税、噪声税、固体废物税和垃圾税等5种。2011年12月,财政部同意适时开征环境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六条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第七条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三)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四)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我国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空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当然,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来看,环境保护的范围远。例如,碳排放是有争议的。虽然我们一直追求增长与环境的协调,但鱼和熊掌往往很难兼得。中国还处于发展阶段,过度限制碳排放无疑会对经济增长产生一定的影响。根据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数据库的统计,只有英国、日本、美国(部分地区)等十几个国家和地区对二氧化碳排放征税。从某种意义上说,虽然世界各国都关注二氧化碳排放,但具体征税的国家并不多,各国仍然持谨慎态度。此外,环境保护税没有将移动污染源纳入征税范围。首先,我国的污染是否主要由机动车等移动污染源引起,存在争议。其次,我国在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的设计中考虑了不同车辆排量的税收问题。此外,除了对车辆征税外,我国的消费税还对成品油征税,成品油已成为我国消费税的主要来源。因此,如果移动污染源再次征收环境保护税,将涉及重复计税。虽然环境保护税制应包括多种税种,包括生产环节的资源税、排放环节的环境保护税和消费环节的消费税,但仍应考虑税收与税收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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