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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和有关要求,组织编制全省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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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分类收集和集中处置。从事集中处置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进行处置。处置企业应当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收集、拆解、利用和处理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基本数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在拆解、利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安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提高生活垃圾的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置率,促进生活垃圾收集、处置的产业化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社会服务体系。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密闭运输,推行垃圾发电、发酵堆肥等方式处置生活垃圾。
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终止或者搬迁的,应当在终止或者搬迁后九十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原址土壤和地下水受污染的程度进行检测和评估。对原址土壤或者地下水造成污染的,应当进行环境修复,并将检测、评估结果以及修复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同级相关部门和利害关系人通报检测、评估结果以及修复情况。对工业企业废弃场地再开发利用的单位,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时,应当将废弃场地土壤、地下水检测和评估结果以及修复情况纳入评价内容。不能确定场地污染责任主体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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