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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森林建设综合协调管护工作。发展和改革、园林、财政、规划、国土、农业、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铁路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森林建设和管护工作。
森林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规划相衔接。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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