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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有效的价格证明认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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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有效的价格证明认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盗窃物品无法估价的,应这样量刑:首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如果是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是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是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没有有效的价格证明认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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