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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违约的构成类型:迟延履行场合迟延履行并非必然发生根本违约,但如果合同对履行期有明确的约定,而且履行期之约定在合同中显然处于重要地位时,则...
1、迟延履行场合的根本违约。迟延履行并非必然发生根本违约,但如果合同对履行期有明确的约定,而且履行期之约定在合同中显然处于重要地位时,则迟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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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违约是合同违约的一种表现,它的意思是因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不能实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本违约的类型有: 1、迟延履行。 2、履行不能。 3、不完全履行。 4、先期违约。
合同的根本违约是指合同一方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的制度。建立基本违约制度的目的是鼓励交易,最大限度地实现合同的社会价值。否则,如果让当事人不顾违约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随意解除合同,不符合鼓励交易的原则,不利于稳定经济关系。构成根本违约的条件有:(一)必须有违约的事实,这是构成根本违约的前提。(2)违约的后果对受害者造成损害,这里的损害应广泛解释,涵盖商业利益损失、标的物损失、商业机会损失等各种情况。事实上,违约的后果必须剥夺一方有权按照合同规定期望的东西。这句话说明违约会造成相当严重的后果,剥夺当事人的重大合同利益。如何认定本质上剥夺的利益完全需要具体案例的具体分析。(3)违约方预测,同等资格、合理的人在同一情况下也预测会发生根本违约。也就是说,如果违约人或合理人在这种情况下无法预见违约的严重后果,就不构成根本违约,对不可预见的严重后果不负责任。
一、迟延履行场合的根本违约 迟延履行并非必然发生根本违约,但如果合同对履行期有明确的约定,而且履行期之约定在合同中显然处于重要地位时,则迟延履行通常会构成根本违约。对于并非特别强调履行期的合同,在迟延履行的情况下,只要迟延方当事人未在允许的额外期限届满前履行合同,亦可以此作为根本违约,非违约方当事人可解除合同。 二、履行不能场合的根本违约 依大陆法系传统见解,履行不能得分为原始不能与嗣后不能,区分当事人是否有可归责性而分别可能发生合同无效或债务不履行责任。在当事人具有可归责性的场合,具有可归责性的当事人要承担履行不能之责任,又由于履行不能已使合同的整个目的落空,这种违约行为无疑应作为根本违约,非违约方当事人自得解除合同。 三、不完全履行场合的根本违约 在不完全履行场合,通常债务人已履行给付义务,只不过是由于履行义务不完全,或者是由于附随义务的不履行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此种场合通常是通过赔偿损失的方式解决:如果因违反附随义务而造成扩大的损害,即造成了债权人人身或其他财产(固有利益)的损害,则会发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问题,此时能否作为根本违约则是一个问题。笔者以为检验的标准仍然要看是否因此而使债权人的合同目的落空,无法简单地一概而论;在债权人合同目的落空场合,或者说危及作为合同关系之基础的信赖关系时,则应作为根本违约,允许债权人解除合同;否则即不能作为根本违约。 四、先期违约场合的根本违约 在先期违约场合,如债务人已先期明确表示届时不履行合同,此时即可以不待履行期的到来,以其拒绝履行作为根本违约,可以因此解除合同。如果债务人没有明示拒绝履行,但由于债务人的信用状况恶化而致履行不可期待,此时的合同目的也就无法期待能够实现,自然也应作为根本违约,允许债权人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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