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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综合型就业服务场所,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和设施,规范服务流程和标准,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免费提供就业服务。...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积极吸纳就业,增加和稳定就业岗位,规范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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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未按照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建设项目时,应当把增加就业岗位作为评审投资项目的重要指标,吸纳一定比例的当地劳动力参加项目建设。政府投资或者享受优惠政策建设的城镇集贸市场,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经营场地用于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以得到下列援助:(一)免费进行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二)优先安排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三)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部门免收登记类、管理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四)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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