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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份共有,就是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分割房子;不能证明出资比例的,按照一般共有分割房产。如果不能证明共同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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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0、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也就是说,婚前共同买房,分手后按一般共同共有来分割,约定各自份额的按照约定份额分割,没有约定份额的按出资比例来分割,不能出资比例的一般按一人一半处理。
同居期间共购房屋分手后的归属:有协议的,协议优先;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会按照双方的出资比例判定为按份共有;法院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定为共同共有。
分手对于婚前共同买房的分割是:有协议的,可以按照协议进行分割处理;没有协议的,发生纠纷时,应根据平等协商原则,对共有财产进行合理划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一般法院根据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等情况合理确定双方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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