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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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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书-不服环保局罚款2015-02-127921人3页5.0分免费文档用A查看1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号码:,系市厂经营者,住址。被申请人: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东环罚字【2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变更被申请人作出的东环罚字【2014】号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开办的市厂已于2011年办理好环保手续,并经市环境保护局审批同意发给环保合格证。申请人在经营期间非常重视环保工作,已花费巨资购置、安装、使用排污设施,一直配合环保部门的督导和考察,经营至今未发生过一起环境污染事故。由此可见,申请人严格遵守环保法律,在工厂征用拆除之前,各项生产设备符合环保要求。
根据规定行政复议与规范性文件如下:行政复议条例规定,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为依据。民族自治地方的复议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在行政案件的审理中,文件虽然不属行政立法的范畴,但由于对行政相对人有拘束力和强制执行力,所以,又要和法律、法规、规章一并适用。故文件就存在着选择及合法性审查的必要。文件的制定首先要符合《宪法》、《立法法》的规定,即要有法律的授权并与立法精神一致,案件的审理必须以法律为准绳,所以依照诉讼法的规定、法律必须遵照,规章必须参考,文件只能结合考虑,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冲突则不合法而不能适用。其次,文件的制定是为了更好地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使其效力达到每一方面的实处,如果文件的适用无益于此或产生负面作用,则不应适用或不能适用。例如,《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也就是说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由国家法律制定有关规定,规章、文件均无权制定。但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公民私有财产的文件却屡见不鲜。对此,审理中应是不应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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