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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心,一个记分周期内不满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会自动消分.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2次以上达到12分的,除按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参加学习、接受考试外,还应当接受驾驶技能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接受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换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审验。 >: 第四十三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以下是产品缺陷该谁举证的答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确定了生产者负有对“免责事由”的举证责任,包含《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一条 第二款规定的生产者的免责事由: ①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②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③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而生产者负有对“免责事由”的举证责任的前提是《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的“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这一事实已经存在,不存在则不具有对“免责事由”的举证责任。需要说明的是生产者对免责事由的举证责任,根据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不是举证责任倒置,而正是举证责任正置,即谁主张谁举证的体现。
以下是武汉市无房产证明在哪里办理的答案: 无房证明是在当地房管局开具的,拿着身份证和户口本,一般手续费是15-20元,另外无房证明的有效期是字开具之日起一个月,过期后作废,需要重新再开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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