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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由一定数量的法律、法规、命令、制度等构成的多层次的法制系统。它既包括宪法等确立社会保障基本原则的国家大法,又包括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的专门法律;既包括中央政府及其社会保障职能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也包括各级地方政府及其社会保障职能部门制定的法规、规章。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国家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世界大多数国家在法制建设中都特别重视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设。但在实际工作中,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设相对独立。这是因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所调整的对象非常广泛,社会保障范围具有全民性,社会保障工作涉及面较为复杂,处理的问题带有特殊性,不能被其他法律法规所包容,也不能被其他法律部门所代替。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意味着社会保障立法是从社会保障内在需要出发,建立起来的完善的、自成体系的法律制度。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一个具有规范性的有机系统。社会保障制度运作中的所有关系和实施方式,都必须由社会保障法加以规范和确定。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也具有协调性,通过制定多部社会保障法规,在规范特定社会保障事务的同时,对各种社会保障制度之间及与其他社会制度之间的关系进行协调
包含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其中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单位进行承担。《社会保险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职工所缴纳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其中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是由公司和职工个人共同承担的,而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完全由公司承担。一般地区的缴费比例如下: 1、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用人单位20%,员工个人8%。 2、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6%,员工个人2%。 3、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用人单位2%,员工个人1%。 4、生育保险:用人单位0.8%,员工个人不缴费。 5、工伤保险:用人单位0.4%-2.4%(共六档),员工个人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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