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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
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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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强化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护煤矿劳动者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各类煤矿及其所属地面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煤矿职业病危害(以下简称职业病危害)是指由《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的粉尘、噪声、高温、有毒有害物质等造成的职业病危害。第四条煤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要求开展工作。第五条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实行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制度。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负责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监察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煤矿企业是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2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编辑第六条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负责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机构设置、职责分工和经费落实等工作,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第八条煤矿企业应设置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应建立健全下列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六)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十)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十一)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十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十三)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十四)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第十条煤矿企业应配备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人员,配备足够的监测仪器设备,监测人员应经培训合格后上岗。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进行一次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根据监测、检测、评价结果,落实整改措施,同时将日常监测、检测、评价、落实整改情况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检测、评价结果向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第十二条煤矿企业要限制使用或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第十三条煤矿企业要通过优化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使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分开,减少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人数和接触时间。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应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规定,为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提供符合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强化劳动用工管理,切实履行告知义务,与劳动者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将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第十六条煤矿企业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第十七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具备煤矿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接受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煤矿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等。煤矿企业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培训,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
《职业病防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这部法律明确规定了,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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