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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1、对在破产程...
过了破产债权申报期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债权;但是如果此前已经进行过分配的,则不能再进行补充分配。 在我国将以通知书形式送达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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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所有程序性权利,包括参加债权人会议权利、表决权、异议权、接受分配财产权利等。 2、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已分配的财产不对其补充分配。即便其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且债权人还应承担因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相关费用。 3、如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内债权人不得行使任何要求偿债的权利。但债权人并未丧失其要求偿债的实体权利,其仍有权在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4、如债务人进入破产和解程序,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在和解协议计划执行期内债权人不得行使任何要求偿债的权利。但债权人并未丧失其要求偿债的实体权利,其仍有权在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按照和解计划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在破产案件中,债权人必须申报债权,人民法院对未申报的债权不采用职权主义保护,即如果不在人民法院通知的期限内申报债权,债权人就不能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债权将自行消灭。《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并且发布公告,在债务人提交债务清册后十日内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如果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则为逾期申报,逾期申报债权的,将承担丧失债权、丧失参与破产财产分配的消极后果。不申报抵押债权将丧失优先受偿权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九条的规定,有财产抵押担保的债权人申报债权时,除了应当申报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关证明材料外,还应当对财产抵押担保进行申报,并提供抵押担保的有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进行债权登记时,将按照是否有财产抵押担保,分别进行登记。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对于有财产抵押担保的债权,如果逾期未申报债权,债权视为自动放弃;如果申报了债权但逾期未申报有抵押担保的,则视为自动放弃优先受偿权,依法只能以一般破产债权参与破产财产分配。
1.企业破产后,应当按照清偿顺序偿还破产人全部财产的债务。 2.根据法律规定:首先要偿还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贴、抚恤金费用、所欠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 3.偿还破产人所欠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 4.偿还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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