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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是判断当事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的标准之一,但并不是唯一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给云南省高院的复函(2005民一他字第25号)明确指...
交通事故交通费的赔偿依据是什么,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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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肇事赔偿的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7条已有规定,但在实践中应严格掌握以下标准和计算方法 1、医疗费搜索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50元/天×住院天数 3、营养费 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也可按照20元左右/天标准计算) 4、误工费(时间、收入)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5、护理费 护理费赔偿金额=根据陪护人员误工费×陪护时间或(60元—-100元)×陪护人数×陪护时间 6、交通费 交通费赔偿金额=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7、住宿费 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可按照150元/天计算) 8、残疾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2398.03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8475.34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2398.03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8475.34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2398.03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8475.34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9、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期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其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0、被抚养人生活费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按户口所在地还是按工作地计算。1、按现行的规定,交通事故伤残赔偿金是按伤者户籍来确定的。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交通事故评残标准: 4伤残等级 4.1Ⅰ级伤残 4.1.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植物状态; b)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c)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d)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4.1.2头面部损伤致: a)双侧眼球缺失; b)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4.1.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4.1.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4.1.5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b)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1.6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4.1.7肢体损伤致: a)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b)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c)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d)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 e)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f)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4.1.8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4.2Ⅱ级伤残 4.2.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b)完全性失语; c)双眼盲目5级; d)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e)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4.2.2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c)双眼盲目5级; d)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碍障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e)全面部瘢痕形成。 4.2.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4.2.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4.2.5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b)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2.6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4.2.7肢体损伤致: a)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b)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c)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4.2.8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8%以上。 4.3Ⅲ级伤残 4.3.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 c)双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d)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e)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f)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 g)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3.2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 c)双眼盲目4级以上; d)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e)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4枚以上; f)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g)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h)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i)面部瘢痕形成80%以上。 4.3.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4.3.4颈部损伤致: a)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b)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4.3.5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廓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b)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Ⅰ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3.6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碍; b)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或双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4.3.7盆部损伤致: a)女性双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b)大便和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3.8会阴部损伤致双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4.3.9肢体损伤致: a)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b)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c)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d)一肢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丧失功能50%以上。 4.3.10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 以上为交通事故评残标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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