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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离婚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方式宜兼采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两种形式。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形式,也可适...
1、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物质损害赔偿的确定方法:根据无过错方所遭受的财产上的实际损失来计算,注意,此处损失仅是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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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损害赔偿的情形: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3、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4、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5、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7、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8、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离婚损害赔偿标准如下: 1、因重婚以及与他人同居的损害赔偿额,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总额作为参考系数进行赔偿; 2、因实施家庭暴力害产生的赔偿额,由人民法院在确定其损害赔偿额时就应根据其伤害结果与程度来确定; 3、因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产生的损害赔偿额应当不应低于一般性的家庭暴力所造成的损害赔偿总额。
离婚损害赔偿过错赔偿标准 (一)关于因重婚的过错责任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额的确定问题。重婚是指已结婚男女又与他人结婚或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的行为,它是以一种公开化的夫妻形式对原有的合法性的婚姻关系的叠加。首先,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总额作为参考系数,并根据损害赔偿额的原则来确定赔偿额的份额或比例才能恰当与公平。其次,如果夫妻共有财产如金钱等不足于赔偿无过错方损失或者其共有财产分割时,过错方所分得的财产如房屋等无法通过折价或抵偿的方式赔偿对方损失的,则人民法院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来确定其赔偿数额。再次,物质损害赔偿额在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时应优先考虑和照顾,并根据无过错方所受的损害程度、过错大小来确定份额或比例。同时,今后生存的需要也应给予过错方一定的共有财产。另外,以夫妻共有财产总额作为损害赔偿系数并优先确定物质损害赔偿额,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第10条即根据侵权人,过错方承担经济能力和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精神,又符合各个家庭的实际情况并便于法院的执行及无过错方权利之实现,使过错方和无过错方都切实感受到法律的功能与作用,从而对各个婚姻家庭产生制约及规范性影响。 (二)关于因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过错责任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额确定的问题。如前所述,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给无过错方的伤害,不论在肉体上还是在精神上都是很严重的,相应地,人民法院在确定其损害赔偿额时就应根据其伤害结果与程度,以夫妻共有财产总额作为参考系数来确定无过错方所应取得的赔偿份额,如夫妻共有财产总额不足于赔偿的,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确定方法另行确定。但应当注意,肉体上的损害结果不等于精神上的损害。如无过错方把过错方打成轻伤或重伤,并不一定导致精神衰弱、精神失常、精神错乱等情形,因此,法院在确定其精神损害赔偿额时可根据肉体上的损害程度与结果,参照精神损害的赔偿因素确定方法来确定其应得的数额。但如果两者的损害是同时发生,如无过错方被打伤重并导致精神失常的,则就应根据上述赔偿额比例的方法来确定其整个损害赔偿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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