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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缓刑是一种执行死刑的方式,包括立即执行和死刑缓刑。是指应当判处死刑但不必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布死刑缓刑,实施劳动改造,以观察后效。死刑缓刑制度作为我国独特的死刑执行制度,最初是我党的刑事政策,始于1951年新中国成立之初镇压反革命运动的高潮。适用对象是没有血债、民愤不大、损害国家利益最严重的反革命分子。
适用前提不同。缓刑的适用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前提;死缓的适用,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为条件。 执法方法不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予关押,而是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而宣告死缓的罪犯必须予以关押,并实行劳动改造。 考验期限不同。缓刑的考验期必须依所判刑种和刑期而确定。所判刑种和刑期的差别决定了其具有不同的法定考验期;死刑缓期执行法定期限为2年。 法律后果不同。缓刑的法律后果,依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是否发生法定情形而分别为:原判的刑罚不再执行,或者撤销缓刑,把前罪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或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死刑缓期执行的后果为:在死缓期限届满时,根据犯罪人的表现,或予以减刑,或执行死刑,在死缓执行期间也可因犯罪人违反法定条件而执行死刑。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如果不变更为死缓的话,会立即执行死刑。而死缓是指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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