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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有商业贿赂罪,在《刑法》上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我国《刑法》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
行为人在接受请托人给付的贿赂款物后,基于意图悔改的原因及时将上述款物予以归还或上交。 对于这种情况,我们认为虽然行为人的行为已经完全符合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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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种情况,我们认为,虽然行为人也如第三种情况一样具有退还或上交行为,但是由于其实施该行为的主观目的是为了掩饰犯罪,逃避罪责,因此不能够认定其具有悔罪表现,且其所实施的受贿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未发生实质性的降低,仍然应当认定其犯有受贿罪,否则势必带来“先收钱再说,是否退还观望再定”的心理误导,有可能放纵犯罪。在这种情况下退还或上交行为并不影响受贿罪的定性,但是基于行为人有退出赃款的行为,可以作为一个量刑情节酌情予以考虑: 对于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已经构成商业贿赂罪!此罪的构成是以收受金钱为成立,事后返还仍然构成此罪!不过会减轻,从清,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163条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解读: 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意味着发生在医疗机构的药品、器械采购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如收取药品回扣、赞助费、新药推荐费等,数额较大的,也将以商业贿赂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种情况是否按受贿罪处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如果因自身或与其受贿相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所以,国家工作人员在收受请托人款物后,不是只要退还给对方就可以不按受贿处理,如果行为人收受财物后,听到消息,担心事情败露,将所收受的款物退回,则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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