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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是什么原因摔伤的, 1、第三人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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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是什么原因摔伤的, 1、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可以这么说,应首先由造成该损害的直接责任人承担,如果直接责任人能够全部承担赔偿责任,则学校就无须承担补充责任。如果直接责任人的经济能力只能承担部分或大部分的赔偿责任,那么剩余的赔偿责任就由学校来承担。当直接责任人完全不能承担赔偿责任时就由学校来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可以通过诉讼解决,起诉那个五年级学生的监护人,同时列学校为第二被告,要求二被告赔偿。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教育部有一个《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其中确立的原则是,如果学生离开学校后的意外伤害事故与学校所安排的课程或作业等有直接关系的,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当然这种责任一般是一种补充责任。 如果学校没有安排学生进行不当的活动,学生正常放学出了校门所受的意外伤害,应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与学校无关。 如果你认为学校有责任,可以向主管教育机关进行投诉,教育行政机关有职责进行调查与协调。
对于您的伤害,首先您得找保险公司来赔偿,学生一般都有意外保险,可以寻求保险赔偿。其次,关于学校的责任,需要进行责任细分,如果学校的扶梯存在质量问题,学校应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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