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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2022-09-10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以下材料向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备案:(一)同意接受委托的声明;(二)制定并经半数以上业主同意的管理规约;(三)居(村)民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情况。材料齐备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当场予以备案,并在备案后七日内将备案材料抄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同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物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第二项、第三项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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