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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刑法规定,关于犯罪行为如果是属于犯罪预备、中止、未遂,情节一般的,可以免除处罚或者不认为是犯罪。因此通常不收监。但是如果犯罪行为所构...
犯罪既遂不能在犯罪准备阶段建立。犯罪准备、犯罪未遂、犯罪既遂和中止是犯罪过程中的不同犯罪阶段,各自独立、并列或排斥。犯罪预备,又称预备犯,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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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具体情况,如果在犯罪准备阶段中止犯罪,这种情况一般不会造成特别严重的伤害。如果没有造成损害,此时免于处罚,如果对他人造成轻微伤害,处罚就会减少。作为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式的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犯罪,中止犯罪的形式。犯罪中止形式与犯罪中止行为本身密切相关:没有中止行为,就不可能有犯罪中止形式,中止行为是犯罪中止形式的决定性原因。犯罪中止形式与中止行为本身有区别:中止行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刑法鼓励的行为;犯罪中止形式是犯罪状态,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换句话说,中止行为前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是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事实依据。中止行为本身属于刑法鼓励的行为,是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依据。刑法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四条 【中止犯罪】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是中止犯罪。对于中止犯,没有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是的,中止犯罪可以发生在:1。犯罪的准备阶段;2。犯罪的实施阶段;3。犯罪行为尚未完成;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中止犯罪的概念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预防犯罪结果的,是中止犯罪。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预备行为虽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体,但已经使犯罪客体面临即将实现的现实危险,因而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犯罪预备行为同样具有可罚性。预备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犯罪预备行为由于尚未着手实行犯罪,没有实际造成社会危害,因此《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案例】 被告人林某因被害人孙某,曾经向有关部门举报其非法行医一事,产生不满心理。2007年9月4日晚,被告人林某酒后携带火柴和汽油来到被害人孙某居住地,欲对被害人孙某居住的房屋实施放火行为。当被告人林某站在该房屋东侧的简易仓房上,准备向房屋的顶部攀爬时,因踩破仓房的瓦片从简易仓房的顶部跌落下来,被告人遂离开现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汽油、火柴、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证人孙某某、梁某某的证言和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判决】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因对被害人的举报行为,产生不满心理,遂携带作案工具火柴、汽油,欲对被害人的住宅放火焚烧,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犯放火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林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林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开始点燃他人住宅的行为,系犯罪预备,对其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林某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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