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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自然人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终止,并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等原因,致使决定无法继续执行的,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终止行政处罚决...
因自然人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终止,并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等原因,致使行政处罚决定无法继续执行的,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终止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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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依法解除登记保存或者行政强制措施,需要返还涉案物品的,应当及时予以返还。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领取。公告期满仍无人领取的,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将涉案物品上缴或者依法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一)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依法需要中止执行的;(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三)其他需要中止执行的。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回避制度。案件承办人员、审理人员和听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前款规定人员本人申请回避,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提出,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否回避由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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