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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非法集资案件高发频发,负责征求意见稿起草的中国银监会在其关于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指出,非法集资有三项突出问题。 (一)、是发案地域相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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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集资有假直接投资项目、假间接投资、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三种类型。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八、九、十项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对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除了依照《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规定的非法集资犯罪主要涉及罪名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
关于会员费非法集资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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