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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了解以下内容后,你就知道法院申请执行怎么办,还需要做什么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20.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搜集对方财产线索,提供给法院,申请执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8.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有权向被执行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个人,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对调查所需的材料可以进行复制、抄录或拍照,但应当依法保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第二条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第四条限制高消费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决定限制高消费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高消费令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限制高消费令应当载明限制高消费的期间、项目、法律后果等内容。第六条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和被执行人的情况可以向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也可以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第七条限制高消费令的公告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媒体公告的,应当垫付公告费用。第八条被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第九条在限制高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高消费令。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设置举报电话或者邮箱,接受申请执行人和社会公众对被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的举报,并进行审查认定。第十一条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高消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通过对上述内容的阅读,我们知道法院是有强制力的,对于不执行判决的行为人,法院可以将其记录为失信人员,强制的限制他们的消费,并且通过公安机关进行布控,并且布控不受地域的限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承办律师应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3、当事人及其承办律师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二)当事人及其承办律师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人民法院要求律师协助调查收集证据的,律师应当参加。(三)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承办律师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承办律师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承办律师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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