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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子大产证逾期违约金的标准是如何的呢?

2022-07-29
合同第十条:该房屋的交付必须符合下列贰种方案所列条件:贰、取得了《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甲方对该房屋设定的抵押已注销;甲方已按规定缴纳了物业维修基金;甲方承诺在2012年3月31日前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大产证),如到时不能取得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大产证),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合同第十一条:甲方定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除不可抗力外。2012年11月1日,陈某、夏某与朋x公司办理了系争房屋交付使用交接书,房屋总价为940,540.41元。 双方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补充条款一第9条约定:“除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外,乙方同意以下情况可据实予以延期,大产证取得时间也相应顺延:A遭遇不可抗力,且甲方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告知乙方的;B政府规划、文物、环保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的市政措施导致;C甲方开发建设周期延长,或遇到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 陈某、夏某现已入住该房屋。陈某、夏某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朋x公司支付延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57,059.40元(自2013年2月1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6%上浮1.4倍,计算260天,即940,540.41×6%×1.4÷360×260天)。 【一审及二审裁判观点】 陈某、夏某与朋x公司间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恪守诚信,按约履行。 就系争房屋大产证的取得时间问题,在合同的第十一条及补充条款均有约定。现朋x公司称系争房屋的大产证尚未办出的责任在政府职能部门,非其主观原因所致,符合补充条款中其可顺延办理大产证的免责约定。 鉴于目前大产证尚未办出,且导致大产证延迟办理的原因尚不明确,陈某、夏某亦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足以排除可能会出现补充条款一第9条所约定的事实发生,故现陈某、夏某主张朋x公司承担逾期办证违约金缺乏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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