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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和仲裁实践经验,仲裁调解大致包括以下三个阶段: (1)开始阶段。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应在查明案情、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无论是仲裁委员会依职权主动进行调解或当事人主动提出调解,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调解才能进行调解,否则,仲裁委员会不能强行调解。在开始阶段,仲裁委员会应做好下述准备工作: ①、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摸准争议焦点,分析和研究当事人的心理状况。根据调查、分析和研究所得情况,可拟定调解预案。 ②、根据案件需要和方便当事人的原则,选择调解地、确定调解时间。调解地点,可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也可以当事人单位。 ③、将调解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及有关组织和个人。有关组织和个人带有选择性,一般包括企业主管部门,企业劳资部门、工会组织,以及当事人的亲友,以便让他们协助进行调解。(2)进行阶段。在上述工作准备就绪后,即可进行调解。调解既可由仲裁员一人主持,也可由仲裁庭主持。一般遵守以下程序: ①、向当事人宣讲国家的劳动法规和政策。 ②、向当事人说明调解的好处和意义,进行疏导工作。 ③、提供适用法规,明确各方应负的责任或承担的义务。 ④、提出本案的调解意见,以供当事人参考或选择。 ⑤、组织双方当事人就调解意见进行协商。在协商中,允许当事人提出不同意见,允许当事人就有关问题开展辩论。 ⑥、宣布调解结果:调解不成或调解达成协议的具体内容。 (3)结束阶段。调解结束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虽然达成协议,但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均意味着调解结束,仲裁委员会应及时以裁决的方式结案。二是当事人经过民主协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对经过协商达成调解协议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制作仲裁调解书。调解书要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由主持调解的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署名或盖章。从而完全结束调解程序。
法院在判决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上,通常是根据父母双方各方面的情况来综合考虑的,不仅包括父母双方与孩子相处的实际情况、父母双方各自的经济情况和教育背景,还包括孩子的年龄等,一般情况下会判给对抚养孩子更有利的一方。 但是对于还在哺乳期以内至两岁以下的非婚生子女,一般情况下是要判给母亲的,但如果有明确的证据可以证明母亲出现了以下三种情况则另判: 一是如果母亲存在久治不愈还能传染给其他人等较为严重的疾病,孩子与其生活不合适的; 二是母亲有抚养条件但是却没有尽到抚养孩子义务,而父亲一方又要求孩子跟随其一起生活的; 三是出现其他一些现实原因,子女没有办法跟随母亲一起生活的情况。
工具虽然没有规定,但要注意一点,有时候举证责任必须自己来承担。例如,在娱乐场所发生口角,和对方动手,对方拔出刀子追杀你,如果你夺过刀子捅伤它成立正当防卫应该问题不大。但如果你自己也带着刀子,眼看躲避不及,拔出刀子将对方捅伤,那么这个事后的认定就比较麻烦了因为警方比较难以界定正当防卫和斗殴的界限,如果是后者,客观上对方又受了重伤或被干掉了,除非有充分的人证物证提供反证,否则故意伤害乃至杀人罪咎难逃了。。。。这就是理论上和实践上的差别。。。。所以总结下,使用犯罪人的凶器、犯罪现场随手可得的物品或者是正常人生活中应该携带的物品进行的正当防卫在法律上不存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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