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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监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作《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或者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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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部门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吊销许可证件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案件办理人员应当向铁路监管部门主管负责人报告,由法制工作部门组织听证。听证程序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监管部门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的,根据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依据《条例》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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