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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伤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是需要在医疗终结之后进行的,也就是治疗结束,但是最迟在工伤认定两年之后进行鉴定,员工可以到当地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
1、你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按规定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或停工留薪期满后存在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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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鉴定有时间限制。工伤认定一般在工伤发生后30日内由有人单位提出,如果用人单位不提出,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可以在工伤发生1年内提出,受理的部门是劳动局(内专设工伤认定的部门)。 1.鉴定机构:省、地(市)二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按照评残标准鉴定伤残等级和护理等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受当地政府委托,由劳动、卫生、工会等部门的有关主管领导组成,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可以委托有资格的医院,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或者设立劳动鉴定中心,开展劳动鉴定工作,但应当客观公正地作出鉴定结论(见第14~16条)。 2.鉴定时机。医疗期满必须鉴定,条例第13条规定:“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鉴定。”在这3种情况下进行鉴定,最重要的是执行医疗期。工伤医疗期是政策上规定治疗、停工休息并发给工伤津贴的期限。这并非需要治疗而终止治疗,超过医疗期仍需治疗时还是要报销医疗费的。目前规定工伤医疗期为1个月至24个月,最长为36个月(见18条),较外国一般规定6个月至12个月时间长得多。医疗期满评残是为了转发伤残待遇,停发较高的工伤津贴,有利于保障职工和企业双方利益,避免“小伤大养”造成的浪费和损失。许多人问:为什么不规定“医疗终结”时间呢我们请专家研究过这个问题,多数专家认为:对于不同的伤病情,不同的人体素质和医院的不同医疗水平,并考虑到医学的发展,从医疗技术角度规定“医疗终结标准”是很困难的。借鉴国际作法从政策上规定医疗期。许多省市已规定和执行“医疗终结”期限,仍可以作为地方性补充标准执行。 3、伤残鉴定的时效。凡涉及伤残申请伤残保险金给付的,均须进行伤残鉴定。伤残鉴定的时效必须等到“医疗终结”方能进行,即被保险人出险后,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和功能锻炼后,其功能恢复到一定的程度处于稳定状态,此时才能准确评定伤残的程度。通常鉴定时效为出险后3-6个月,为有利被保险人考虑,最长不超过6个月。
1、员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是需要达到一定的医疗期的,那么骨折是需要根据骨折的部门来判定医疗期的长短。医疗期结束才能做伤残鉴定。2、申请工伤鉴定时需满足最低的医疗期1-2个月:头皮裂伤、血肿;3个月:颅骨,颅底骨折,头面部骨折,上肢骨折,肋骨骨折,横突、棘突、椎板骨折,截肢(指、趾),软组织挫伤,脑震荡,脏器挫伤保守治疗,烧伤(小面积、浅度),眼科一般性疾病(除外伤性白内障、视神经萎缩、球内异物外),耳鼻咽喉一般性疾病(除鼻及鼻窦良性肿瘤),口腔一般性疾病(除口腔额面部严重软组织挫伤);6个月:骨盆骨折,下肢骨折,椎体骨折,脑挫裂伤,脏器破裂手术,烧伤(大面积、深度),眼科(伤性白内障、视神经萎缩、球内异物),鼻及鼻窦良性肿瘤,口腔额面部严重软组织挫伤;1年:气管外伤,股骨颈骨折,脑出血1.5年:脊柱骨折并脊髓损伤。因病鉴定申请时需满足的医疗期规定(1)癫痫病、脑外伤及一氧化碳中毒所致器质性精神疾病需病史2年以上。(2)普通精神疾病需病史5年以上;双向情感障碍虚年病史以上并且男性年龄需达到50周岁以上,女性要45周岁以上。(3)恶性肿瘤及癌症无病程要求。(4)其它疾病医疗期一年以上。注意:同一疾病自上次鉴定结论做出之日起一年内不能重复申请因病鉴定(恶性肿瘤病情加重的除外),超过一年的需提供病情加重的病志资料。
工作等级鉴定一般在《认定工作决定书》制作后,受伤相对稳定后有障碍,影响劳动力的,进行劳动力鉴定。申请劳动力鉴定时,必须事先准备以下资料:(1)《工作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2)有效诊断证明书,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复印或复印的检查、检查报告书等完整病历资料(3)工作人员居民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4)劳动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资料。劳动力鉴定委员会收到上述资料后,立即组织鉴定,一般在收到劳动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天内作出劳动力鉴定结论。但是,受伤复杂,医疗卫生专家多的情况下,劳动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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