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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 2、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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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刑事案件重新审判后如何处理,重审后分哪几种情形处理请看下文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1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必须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直接改判后,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3.应当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案件,原判决、裁定没有分别定罪量刑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重新定罪量刑,并决定执行的刑罚。4.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再审查清事实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经审理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如果是被告人上诉的案件,二审发回重审的不能加刑;如果是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二审发回重审的,是有可能加刑的。 1、“上诉不加刑”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指的是当被告人提起上诉时,二审法院不得对被告人处以重于原判决的刑罚。 2、上诉不加刑的“不加刑”包括; 1.同种刑种不得在量上增加; 2.不得改变刑罚的执行方法,如将缓刑改为实刑,延长缓刑考验期,将死刑缓期执行改为立即执行等; 3.不得在主刑上增加附加刑; 4,不得改判较重的刑种,如将拘役6个月改为有期徒刑6个月; 5.不得加重数罪并罚案件的宣告刑; 6.不得加重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提起上诉和未被提起抗诉的被告人刑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2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法。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当然可以的,因为二审法院都是上一级法院,有这样的职责和权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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