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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有价证券诈骗罪】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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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有价证券诈骗罪】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什么是有价证券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有价证券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国库券或其他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包括两方面: 1、使用了伪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 2、使用了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值得强调的是,按照刑法本条的规定,本罪属于数额犯,即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能构成本罪既遂。对此,我们认为,可以参照2001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颁发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考虑本罪的起刑点。根据该项解释第47条的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亦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且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有价证券,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有价证券而使用的不构成犯罪。二、有价证券诈骗罪如何处罚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的,处罚标准如下:(一)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二)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有价证券诈骗罪】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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