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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
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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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账簿、文件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费用和其他必要费用;(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经营;(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本法对管理人员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一、管理人的产生和职责(一)管理人的产生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二)管理人的职责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三)对管理人的监督管理人依法行使职权,应按受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也应经人民法院许可。二、管理人的权利有哪些(一)追回权追回权是指为了债权人的整体利益,管理人依法对债务人破产可撤销行为和破产无效行为所不当处分的财产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本应属于债务人财产范围的财产予以追回的权利。追回权由管理人依法行使,其适用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1、破产无效行为所处分的财产。 2、破产可撤销行为所处分的财产。 3、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得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4、债务人的出资人认缴而未缴的出资。(二)取回权取回权是指物权所有人请求管理人从其接管的财产中返还自己原物的权利。这是民法返还财产原理在破产法中的变通运用。(三)破产抵销权破产抵销权是指债权人向管理人主张以其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对债务人负有的债务与其债权相抵销的权利。
《企业破产法》第24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这一规定借鉴了国际经验,并结合我国破产实际及实行管理人制度的需要,规定管理人的任职包括两类:一是有关法定机构,分别包括依法设立的清算组、有关专业机构和某种专业机构中取得相关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二是依法取得相关执业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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