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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人民政府下属的“拆迁办公室”充当拆迁人同时又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 2、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局成立的临时性组织,如“拆迁指挥部”等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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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3、由此可见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被告一般为一下两个: (1)拆迁行政管理部门。 (2)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六条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具有法定职责而不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具有被告资格。不作为有两种划分:在表现形式上可以分为依职权行为的不作为和依申请行为的不作为;在内容上可以分为拖延履行和拒绝履行。
被告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供所有与被告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证据。一般来说,被告要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应当从以下五个方面提供证据:1。有关主体的证据材料,如果原告对行政主体的职权有争议,应当提出有关其职权依据的证据。2、关于行政程序的证据材料。程序合法性是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一个重要方面。与此同时,合法的程序也是法庭审理的重要内容。3、被诉行政行为认定所认定事实的证据材料。主要提供书面决定中记载的事实或者行政主体采纳行政案件档案的事实。4、自由裁量合理的证据材料。行政机关处理案件往往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众所周知,没有事实依据的自由裁量权往往存在滥用职权的问题,因此被告应提供自由裁量权合理性的证据材料。5、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除法律、法规外,被告向法院提供大规范性文件,还包括规章及以下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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