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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有权提起反诉,《刑事诉讼法》没作明确的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附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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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出附带民事诉讼。”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必须具有三个条件:(1)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为前提,没有刑事诉讼就无从谈起附带民事诉讼。(2)必须是由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时,才能提附带民事诉讼。这种损失包括被害人因人身受损伤治疗所花的医药费和财产上所受的损失。(3)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仅限于因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对于由于犯罪行为所造成或引起的其他问题,如造成的婚姻纠纷等,则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受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解决被告人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诉讼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该条规定,只要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害的,都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除此之外,我们从《刑事诉讼法》中看不出哪些案件的被害人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事实上,许多案件的被害人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是不会受理的,或者受理后会被裁定驳回起诉。那么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依据又在哪里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是:(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人;(三)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四)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该解释规定了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的五个条件,对于前四个条件在实践中不会有什么问题,关键在于第五个条件:何为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对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中作了回答。该《规定》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于该条规定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读:首先,受害人只能就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精神损害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其次,受害人物质损失的原因只能是人身权利受到侵犯或财物被毁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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