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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离婚协议书的撰写内容包含有: 1、夫妻双方的姓名、职业等基本情况; 2、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的事实和理由; 3、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
离婚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我国民事立法原则上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条件,但根据民法,离婚行为应属于不允许附加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离婚这种民事法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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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生于××年×月×日,汉族,××××公司员工,住××市××路××号×××室×××,女,生于××××年×月×日,汉族,无业,地址同上。×××与×××于××××年×月×日经人介绍结婚,婚前了解不深,认识三个月后即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和,经常吵闹,无法共同生活。因结婚时间很短,没有子女,没有共同财产,双方一致同意离婚,达成如下离婚协议如下: 1、双方自愿离婚,达成一致意见 2、没有夫妻共同财产,没有财产争议 3、没有子女 4、婚前×××带过来的财产仍属于女方个人所有,由女方带走。协议人:×××(签名)×××(签名)×××年×月×日
夫妻两人撰写离婚协议书是不可以附加条件。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属于依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因为离婚属于必须即时发生确定效力的法律行为,附条件会使离婚行为处于一种效力极其不稳定、不确定的状态,所以离婚协议书不可以附加条件。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协议离婚的附加条件是不允许的,协议离婚的行为不循序附加的条件,如果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附加条件,作为同意离婚的前提条件,婚姻的登记机关需要知名协议离婚行为是违法的,需要取消附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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