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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工伤认定申请手续 一、办理机构 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二、申办条件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
1、工伤认定:保险关系所在的人社局,没有保险,那就在单位注册地所属的县、区(某些地方已放开至事故伤害地的县、区)另,有些人社局会在便民中心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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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及申请人:《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残疾鉴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的医疗鉴定机构进行。评估:1。因工伤残疾人在医疗结束后,应将以下信息带到当地社会保障机构申请残疾评级:①工伤认定书(或单位出具的工伤证明)。②身份证原件。③相关工伤诊断资料(包括:医院诊断证明、出院总结、X光、CT等待检验材料)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劳动能力评估,社会保障机构审核相关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劳动能力评估介绍信。2、劳动能力评估委员会委托的医疗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劳动能力评估标准,确定残疾等级。(本标准颁布前,暂按《工伤和职业病残疾程度评估》(GB/T16180-1996)实施。)3、工伤职工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必须携带以下材料:(1)社保部门出具的鉴定介绍信。(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包括反映残忍和面容的颜色3R照片2张,1寸证件5张。(4)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出院证明。(5)重要仪检报告(如:MRI、CT、ECT)等医疗资料。非参保职工申请鉴定时,还必须携带单位工伤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社保部门工伤证明书)。
1、做工伤鉴定是去所在地的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做的。2、〈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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