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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订婚后反悔,我能否要回聘礼?

2021-01-31
我是本市南汇区的一名农民青年,去年3月,经人介绍我认识了邻村的女青年赵某,交往一段时间后按当地的风俗订了婚约,宴请了亲邻和介绍人,并给赵某2万元的聘金,24K金戒指一枚,金项链一条,木兰轻骑摩托一辆。   今年5月份,我要求和赵某登记结婚,可赵某却反悔了,嫌这嫌那地挑了我一大堆毛病。婚事是没法成了,可是钱花了不少。是赵某悔婚而不是我悔婚,过错不在我身上,所以我想无论如何得把给她的钱、物要回来。我找她交涉,她不给,并振振有词地说钱和物是我自愿送给她的,我无权要回。我很恼火,这2万多元钱是我的父母四处借来给女方的,现在是媳妇没娶成,倒落了一身的债务,我真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如果闹到法院,法律能帮我说话吗?我能要回彩礼钱吗?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对婚姻关系的事先约定。关于婚约问题,《婚姻法》从未明确规定,既不提倡,也不禁止,当然也不予以保护。但对于解除婚约关系引起的财物纠纷,因为争执双方实际上已经形成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所以只要当事人起诉,人民法院就会受理。人民法院在处理这一案件时,会根据双方交付财物的动机、目的以及财物的数额来判断财物的性质。通常情况下,如果引发纠纷财物是价值不大的物品或系自愿赠予,一般不予返还。但如果价值较高,应酌情返还,对于借婚约进行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或借婚约索要、诈骗钱财的,是违法行为,应当返还。   根据你所咨询的情况。你给赵某财物的目的是与对方结婚,换句话说就是赵某同你结婚是你赠予她财物的条件。现在她反悔了,不跟你结婚了,则赠予条件不再成立。失去了条件的赠予当然也失去了存在的理由了。再者说,你给赵某的是2万元钱及贵重财物,数额较大,这也是赵某应返还财物的一条理由。   总而言之,你想讨回彩礼的要求是正当的,但能不能讨回来,则要看你是否有确凿的证据。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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