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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必要要件有哪些?

2025-01-14
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 停止侵害是指侵权行为发生后,权利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其行为并消除已经造成的影响。只要侵权行为构成,权利人就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对于权利人来说,这类似于物权请求权中的妨害防止请求权,对于义务人来说,只要其行为构成侵权,就应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 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是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重要构成要件。在目前的立法中,只有著作权法规定了这两种责任形式,并且对其构成要件没有明确规定。然而,根据作者的观点,这些立法至少存在以下疏漏:在消除影响方面,不仅在著作权法,而且在商标法、专利法领域,也存在因侵权行为对权利人造成不良影响的问题,如对商誉的破坏、对消费者的误导等。对于这些不良影响,我国专利法第59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这里规定的由管理专利部门进行的“公告”,在性质上当然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但其目的却是消除影响。因此,消除影响这一责任形式的要件,除行为的违法性外,还应当包括在客观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以及侵权行为与不良影响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赔礼道歉方面,这一责任形式存在的根据是对人身权益保护的需要。知识产权中的商标权、著作权和专利权都包括人身权。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专利人身权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在第三章“专利的申请”中规定专利申请应写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事实上承认了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署名权。这一权利毫无疑问也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因此,存在适用赔礼道歉这种责任形式的空间。其构成要件除行为的违法性外,还应当包括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这是因为只有考虑到行为人的主观因素,才有在法律上对其进行价值判断的意义和前提,离开了这个前提,一切判断都只能是事实判断而非价值判断。换句话说,只有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法律才有可能对其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达到预防损害而不仅仅是填补损害的目的。反之,如果仅是为了填补损害,那么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责任形式就足够了。 最后,赔偿损失是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重要构成要件之一。《专利法》第60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第63条第2款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商标法第56条第1款和第3款也分别规定了侵犯商标专用权赔偿数额的构成要件。根据这些规定,赔偿损失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其构成要件是完整的“四要件”,即:损害事实、主观过错、行为的违法性以及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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