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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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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须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1)、批准成立证件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个体劳动者必须出示件;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二)填报并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职工手册》等有关表册。
一、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大厅数字证书办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需准备并携带以下材料: 完整的证书申请表格与必须的附件材料: 1、“单位数字证书申请业务受理表”、“东方新诚信电子认证服务协议”(原件一式两份,须加盖公章)。上述两个材料可在网站在线申请与填写。填写完成后,系统生成“单位数字证书申请业务受理表”、“东方新诚信电子认证服务协议”,请下载并打印,需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单位证书或有效的单位证件复印件(一式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式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4、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一式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5、经办人的单位授权委托书,本材料可在下载模板,填写完整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6、经办人有效证件(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的复印件(一式一份,证件正反面复印,加盖单位公章); 二、经办人必须携带上述材料的原件,用于人社数字证书申请时现场工作人员对以上附件材料的鉴别与审查; 三、单位公章。若申请材料审查过程中出现问题,需重新在线填报信息并打印,申请表需加盖单位公章; 四、证书申请费用。若已经在线支付证书费用,请打印并提供缴费凭证。
《社会保险法》第84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是法律的强制性要求,如果不依法办理,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这是国家保障用人单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强有力手段,也是国家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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