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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因一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所谓过错系指: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
过错离婚又称“过错离婚主义”,“有责离婚主义”。指的是婚姻关系在符合一定理由,即一方或双方有过错、违反婚姻契约的义务和道德的有责原因时,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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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过错方的过错行为如下: 1.重婚。重婚具有两种形式:法律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构成的重婚。事实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或关系)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事实上已构成重婚。 2.存在家暴的行为。 3.遗弃或者虐待家庭成员。 4.与他人同居。
过错责任是行为人违反民事义务并致他人损害时,应以过错作为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的责任。无过失责任不是行为人违反民事义务并致他人损害时,应以过错作为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的责任。而是不以过失为要件来追究的一种责任形态。决定责任的基本要件是损害结果与行为违法及二者存在因果关系,而不考虑行为人的过错。
过错离婚又称“过错离婚主义”,“有责离婚主义”。指的是婚姻关系在符合一定理由,即一方或双方有过错、违反婚姻契约的义务和道德的有责原因时,可诉讼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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