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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院指定监护人不服可以上诉。监护权纠纷案件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故按照普通程序审理,是可以上诉的。法律规定,只有一审终审的案件不可以上诉...
对法院指定监护人不服可以上诉。监护权纠纷案件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故按照普通程序审理,是可以上诉的。法律规定,只有一审终审的案件不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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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不可以未经指定而直接要求法院作出裁决。
对法院指定监护人不服的,可以到法院起诉,由法院裁定维持或者另行指定监护人。《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1、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 2、有监护资格的人对监护人确定一事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即: (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该情形下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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