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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承办人员实施当场处罚,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规定执行。...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办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移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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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一)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依法需要中止执行的;(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三)其他需要中止执行的。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回避制度。案件承办人员、审理人员和听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前款规定人员本人申请回避,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提出,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否回避由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设立的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案审办),负责听证的具体组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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