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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幼儿园承担责任;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
根据《》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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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幼儿园责任。在幼儿园孩子交给学校,由学校监护,你们就达成了一个合同关系,幼儿园有责任保护好你的孩子。学校未做好安全保护责任。根据《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第9条。所以学校要负责。只要孩子确实在幼儿园受伤就可以了赔偿我就不知道了自己算下住院要花的钱加上什么精神补偿营养费什么的如果影响今后生活还要加未来的补偿,最好先看看孩子的伤势跟幼儿园协商。
这个要根据过错来判断。如果是你的宝宝弄伤别人的宝宝的,你确实要承担责任,但若受伤宝宝自身也有责任或者学校的老师有管理责任的,他们也是要分担这个责任的。 另外,关于营养费的金额,有点偏高,一般是以医生的医嘱建议或者是司法鉴定来确定的。 如果双方有分歧的,建议是通过法院判决确认。 因小孩子很小,建议是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这里幼儿园确实应承担完全赔偿责任,但鉴于另一个孩子的监护人态度恶劣,可依据 第二十八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为我国对教育机构的责任承担并无特别明确的规定,这里可以据此要求孩子的监护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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