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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土地登记条例第12条规定全部内容?

2022-09-13
使用国有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注销登记:(一)无偿取得划拨国有土地的用地单位已经撤销、迁移或破产、解散的;(二)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二年未使用的;(三)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四)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届满不再续期的;土地注销登记应当在土地权属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逾期不申请注销登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公告收回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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