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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有没有规定,子女年满18周岁就要给抚养费

2021-11-27
根据《婚姻法》,抚养费的支付期限一般为子女18岁。但这个支付期并非绝对的,父母有义务抚养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仍在学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应继续支付子女抚养费。为了保护没有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有支付能力的,仍应承担必要的抚养费:(一)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没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二)仍在学校就读的;(3)没有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婚姻法》(有效期截止2020年12月31日)第四十四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责任的民事责任,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抚养费的判决。

相关法规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第十二条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一)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二)尚在校就读的;(三)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第四十八条【强制执行】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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