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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借据”“欠条”的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虽然“借据”“欠条”本身并无价值,但实践中往往盗窃借据”“欠条”的行为却给受害人造成很大的经...
盗窃“借据”“欠条”的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虽然“借据”“欠条”本身并无价值,但实践中往往盗窃借据”“欠条”的行为却给受害人造成很大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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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欠条等借款凭证是构成犯罪。 欠条,属于法律规定的,数额不大,但值得刑法有限保护的财物。所以,借条可以成为盗窃罪的侵犯对象,盗窃借条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在一般情况下,由于预备犯仅仅处于犯罪的预备阶段,还没有着手实施犯罪,也没有造成实际的社会危害结果,其社会危害程度要低于既遂犯,因此,在对预备犯的处罚上可以轻于既遂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但对于个别预备犯情节特别恶劣、主观恶性严重、危险性大的,也可以不予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预备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则可以依据刑法的规定,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构成犯罪预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犯罪分子主观上具有某种犯罪目的; (二)犯罪分子为实施某种犯罪而进行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犯罪预备行为; (三)犯罪预备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犯罪预备阶段的某一点上。
根据法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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