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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侵害他人注册商标权益的行为,都是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未经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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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2、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这种行为在理论上也称为“反向假冒”行为。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结合《商标法》第56条第3款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这种形式的商标侵权行为是需要销售者主观明知为要件的。 4、伪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须注意的是,这种侵权行为是商标标识的侵权行为,包括“制造”和“销售”两种行为。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一)违法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违反《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即行为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或者妨碍商标注册人行使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违法行为的存在是侵权行为的前提。(二)商标侵权中有损害事实的损害事实是一个特殊条件。至于损害事实,可以是物质损害,也可以是非物质损害。物质损害是商标注册人经济利益的减少和消除。非物质损害是因侵犯商标专用权而导致权利人的商品声誉,损害和贬低企业形象。非物质损害是无形的,当时无法计算,但最终导致权利人财产利益的损失。在实践中,物质损害的认定应由被侵权人证明,但非物质损害的认定非常困难,因此不需要被侵权人证明。只要有违法行为,就认定为非物质损害,被侵权人可以要求停止侵权。(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造成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形成因果关系。比如某个假名牌的酒质量很差,消费者喝了之后会误以为某个名牌的酒质量下降了。这就是侵权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损害事实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则不构成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4)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新《商标法》删除了原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销售明知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明知,即取消认定该行为侵权的主观构成要件,确认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无论侵权人主观故意或者过失,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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