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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综合险特点

2023-06-11
第一条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四)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五)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 (六)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下陷下沉;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保险标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 (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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