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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继承法》,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祖父母是子女对父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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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目前有效的探视权制度,法律只规定了父母对子女的探视权,没有规定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是否可以主张探视权。所以各法院对此有不同的做法,一般由法官根据案件情况自由裁决。若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想要主张探视孙辈的权利,可从以下几个角度出发:1、是否曾照顾过孙辈,与孙辈的感情如何?二、探视孙辈是否会影响孙辈的生活.学习。并向法官解释,探视权是基于父母和子女之间的亲权关系。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有直系血缘关系,是父母与子女亲权关系的直接延伸。好的(外)祖父母孙辈关系能更好地满足孙辈的物质、精神和教育需要,增进孙辈的利益。因此,请求法院从保护亲权的角度支持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探视孙子孙女的请求。
一、继父母如何收养继子女1、《收养法》14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4条第3项、第5条第3项、第6条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根据这一规定,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可不像一般收养中那样受下列条款的限制:(1)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2)被收养人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3)送养人是——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4)收养人是——年满30周岁;无子女;有抚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只能收养1名子女(5)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2、《婚姻法》27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的抚养教育不是法定义务,它是以自愿为前提的。一旦形成这种抚育关系,孩子就会与生父母和继父(母)形成双重的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当生母(父)先于继父(母)死亡时,或继父(母)与继子女在日常生活相处时,往往会因双重权利、义务界限的不明确而发生继父(母)对继子女推诿责任的纠纷。因此,收养法允许继父(母)将继子女收养为养子女,并在条件上作出了上述放宽性规定。二、孤儿弃儿如何收养这里的弃儿是指,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收养法》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收养孤儿、弃儿或残疾儿童的行为,具有援助弱者的人道主义性质,所以,国家鼓励这种收养。因此,只要收养人确实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无论其是否有子女,都可以进行收养。
由于探望权是亲权的延伸,原则上只能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也是如此规定。但考虑到中国的国情,作者认为应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感情需要给予必要的重视。首先,现行《婚姻法》规定祖孙之间为第二位的抚养(赡养)义务,《继承法》也规定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可为代位继承人。如果相互间连接触交流的机会都没有,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有悖立法本意。其次,我国自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如不赋予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一定的探望权,有违基本人情,也与我国良好的传统伦理与善良民俗不符。一些专家学者也考虑到这个问题,并提出了解决的途径: 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把同祖父母、外祖父母长期共同生活作为确定孩子由父或母直接抚养的重要因素; 2、在确定探望方式、时间、地点时,考虑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感情需要; 3、特殊情况下,有条件地赋予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权利,如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是监护人的,或曾与孙子女或外孙子女长期共同生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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