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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债务虽然有利于一般债务,但仍属于债务的范畴。企业以其全部资产组建公司,新设公司承继原企业的权利义务,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对于企业改制时公司的股东明知原企业存在担保债务且未列入资产评估的,视为新设公司接受的资产中包括担保债务,新设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在向债务人追偿后,未能实现的部分,由新设公司承担;对于改制时未将原企业存在的担保债务纳入评估范围,原企业的资产管理人存在过错,因此,新设公司未得到追偿的部分,应由原企业资产管理人以其在新设公司中的股份为限承担清偿责任。
担保债务虽然有利于一般债务,但仍属于债务的范畴。企业以其全部资产组建公司,新设公司承继原企业的权利义务,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对于企业改制时公司的股东明知原企业存在担保债务且未列入资产评估的,视为新设公司接受的资产中包括担保债务,新设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在向债务人追偿后,未能实现的部分,由新设公司承担;对于改制时未将原企业存在的担保债务纳入评估范围,原企业的资产管理人存在过错,因此,新设公司未得到追偿的部分,应由原企业资产管理人以其在新设公司中的股份为限承担清偿责任。
1、首先商标侵权和企业名称属于是两个不同的行政管理部门,相互之间不受影响。商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约束,全国范围适用。企业名称受《工商行政管理实施条例》管理,有地区限制。除非是著名的商标为了保护自己的品牌不受损失,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要求相关的企业修改企业名称。 2、如果相关的企业和商标不属于相同行业,工商行政管理局也无法要求企业修改名称。如果依据商标法和工商行政部门确定,企业的名称确实对商标有损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企业名称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是否需要责令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手续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仅笼统表述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此时,办案机构可以借鉴《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处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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