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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赌场里放高利涉嫌开设赌场罪或者赌博罪; 1、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做法。开设赌场的主要方式有:一是以...
只要有行为,就可以立案。一种是明知他人贷款是用来开赌场的,向他人发放贷款,收取高额利息。这种情况完全符合《解释》第四条关于认定赌博共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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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赌场放贷人员虽未聚众赌博,但它不但使已有的聚众赌博活动得以延续,而且使赌博活动得以升级,系聚众赌博的表现形式,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在赌场里放高利涉嫌开设赌场罪或者赌博罪; 1、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开设赌场的主要方式有: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提供赌博用具让他人赌博的,其场所公开与否并不影响犯罪构成。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2、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对于在赌场中放高利贷的人员,要区分以下几种情况:一种是明知他人借款是用于开设赌场而向其发放借款,收取高额利息。这种情况完全符合两高《解释》第四条关于赌博罪共犯认定的规定,可以认定为开设赌场犯罪的共犯。另一种是向赌徒发放借款,收取高额利息。对于这种情况则要区分情况处理。在赌场向赌徒发放高利贷有三种情形: 一是赌场老板自己或者雇用专人在赌场向赌徒发放借款,收取高额利息。这种情形是赌场老板最大限度赚取赌徒钱财的手段,属于开设赌场行为方式之一,可作为开设赌场罪的从重处罚情节。 二是行为人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主动与赌场老板或者管理人员联系,获得同意后,在赌场内向赌徒发放借款,收取高额利息。这种情形属于行为人与开设赌场犯罪者事前或者事中通谋,亦可认定为开设赌场犯罪的共犯。 三是行为人自行到赌场向赌徒发放借款,收取高额利息。此种情形不能认定行为人与开设赌场犯罪者事前或者事中通谋,所以,虽然该行为客观上使赌博活动时间延长,赌注提高,规模扩大,社会危害性进一步增强,但由于赌徒的参赌行为多数只是属于违法,一般不构成犯罪(以赌博为业的除外),故不应将该种情形认定为开设赌场犯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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